金政发〔2022〕13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上级批准的我县城市规划区域(东到东沟、西到羊马路、南到王丕水源地、北到新万福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凡在金乡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县财政。
第九条 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30%。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城市规划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金乡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5日印发的《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金政发〔2018〕9号)、《金乡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20〕2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金政发〔2018〕9号、金政发〔2020〕2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http://www.jinxiang.gov.cn/art/2022/10/8/art_70552_2746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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