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为牟取不法利益,王某策划通过漫画引流增加App访问量,并在App上卖广告位。王某指使员工开发了某漫画App、某漫画网站,在未获得漫画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自行编写的网络“爬虫”程序,爬取其他网站的漫画、网文等作品后,在漫画App和漫画网站上显示,供用户进行浏览和观看,通过赚取广告收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数万元。经鉴定,漫画App和漫画网站中,共有564部动漫作品与版权方作品相同。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使用其编写的网络“爬虫”抓取了该部分侵权作品,并上传至漫画App及漫画网站向公众传播,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既遂。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以及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自媒体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程序及技术在搜索引擎、大数据挖掘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然而,不当应用网络“爬虫”技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考量由侵权行为所获的违法所得数额、复制品数量等因素。自动化、高效化的网络技术虽然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快速提升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可能使侵权后果达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