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买的培训课没上完想退费,培训机构却以合同中约定“不退不换”为由拒绝。这费用到底该不该退?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2020年以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情况。在该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认定,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的“不退不换”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小白的父母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为其购买了一张骑行运动年卡,内含500课时。小白接受了部分培训后,基于个人原因要求停卡。

  因与该教育培训机构协商未果,小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要求该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预付培训费。诉讼过程中,该教育培训机构出示了载有“不退不换”内容的年卡会员协议,主张年卡与次卡价格差异很大,不可退换。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的培训合同中虽标注“不退不换”,但这是该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拟定、用于所有办卡用户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审判结果

  综合考量该机构给予的优惠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解除合同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支持小白请求退还预付费中的合理部分。

  以案说法

  该案是教育培训机构采用“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试图阻碍消费者退费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一些地方还专门出台了预付卡管理规范,如《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的“不退不换”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教育培训机构依此拒绝履行退款义务于法无据。(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