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伴侣照料送终,能否继承同居房产?

  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十余年,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张老汉生前,尤其是生病期间悉心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并在张老汉病危通知书家属栏签字。张老汉因病去世后,其儿子张某将刘老太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其与张老汉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  法院查明,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张某当时已经成年。离婚后,张老汉自2008年3月便与刘老太同居共同生活,但由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商品房一套,与刘老太共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张老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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